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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库拉应用伦理学中心

道德的律师;道德的人

理查德·j·希菲

法律专业的学生反思他们在职业生涯中打算遵循的原则。

1996年,在给圣克拉拉大学(Santa Clara University)的法律专业学生上雷竞技最新app伦理学课时,我要求班上的学生就他们的道德原则写一份简短的陈述。他们没有被强迫去取悦老师。我告诉他们可以签也可以不签,这个练习是不评分的。

正如下面的陈述所表明的那样,学生们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渴望成为律师,但几乎在每个名单上,排名靠前的都是促进正义、做好事或让世界变得更美好。不幸的是,这些愿景很快就会受到考验——如果不是老师解释律师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那么就是律师执业的经济压力。

律师的个人价值观与他或她的职业责任相冲突的情况是很容易列出的,它们总是能激发学生们深思熟虑的讨论:为有罪的人辩护或起诉无辜者;限制故意和不顾后果的污染者的责任;利用法律程序削弱竞争对手或其他对手;或者仅仅为了掩盖破坏性证据而行使可疑特权。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许多从业者(他们都曾是目光敏锐的法律学生)通过宣称真正促进正义的唯一途径是让司法系统正常运作来解决冲突,这就要求每一方都有一位热心的辩护人,在法律的范围内促进当事人的利益——无论对错。

但这是一种逃避吗?就像雇主通过援引市场道德来为剥削工人或制造不合格的产品辩护一样,律师说他或她只是在一个产生正义的系统中扮演一个角色,也是在放弃责任。狭隘的专业精神使促进个人价值或公共利益的空间很小,因为这些考虑往往被律师的保密义务和对客户的忠诚所压倒。

律师谋生和建立声誉的需要使道德等式更加复杂。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行业中,律师并不总是能够根据正义的理由来选择客户。另一方面,客户确实有选择律师的特权,他们寻找的是代表他们利益的人,而不是促进更大利益的人。

在道德上放弃责任和放弃法律实践与特蕾莎修女一起工作之间的某个地方,是我们希望我们的学生采取的道德姿态——也就是说,认识到在他们自己的道德立场和职业责任之间必然会出现的冲突,并做出道德选择来调和这些冲突。

要做到这一点,学生和律师必须紧紧抓住当初促使他们从事法律工作的原因——促进正义的愿望。因此,我要求学生们明确表达他们的道德准则,希望这些崇高的原则,初心的陈述,能够继续指导他们的职业生涯。

一个男人举起手,骂骂咧咧 权重 法庭

法律学生原则陈述

我的指导道德原则是,我永远不会把我作为律师的角色置于我作为一个人的角色之前。如果坚持我作为律师的义务会导致我做一些我认为完全错误的事情,我宁愿冒着被吊销律师资格的风险,但仍然保持对自己作为一个人的尊重。出于这个原因,我认为我不能充分代表刑事被告,因此坚持公司法,这种情况通常不涉及someoneÕs生命或健康。

我相信正义,但不相信不惜代价的正义。我拒绝为别人所定义的司法制度而牺牲我的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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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在这个世界上所有人都能找到正义。然而,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许多人没有发言权,也无法诉诸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对正义的信念使我走上了公共利益法的道路。我想帮助教育人们了解他们的权利,这样有一天每个人都能找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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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道德准则是由我的宗教信仰和我的生活经历共同决定的。天主教教会教导我们都应该像耶稣那样生活,以圣徒为榜样。这意味着我们要善良、富有同情心、坚定地保护善与对,同样坚定地谴责恶。不幸的是,对与错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

我的生活经历使我对自己辨别是非的本能能力有了一些信心。例如,为了让自己看起来更重要而对别人说贬损的话总是错误的。把金钱放在人之前总是错误的。

我所受的教育告诉我,道德选择从来不是情境决定的——正确的永远是正确的。然而,我的经验告诉我,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我的道德决定必须总是考虑到我的选择对我和我周围的人可能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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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在我个人的道德准则范围内行事,不受周围人的影响,这是基本原则。该准则的指导原则是坚持正直和诚实。我可以忍受错误,人们不喜欢我的性格等等。然而,我一直希望被认为是一个非常正直和诚实的人——一个说到做到,从不妥协自己的道德基础的人,不管外界的压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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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正义——或法律的实践——常常成为不人道的一个简单借口。我希望在倡导我们体制内正义的同时,也能保持一些人性。就其最简单的形式而言,这一原则或许可以最好地表述为:首先,不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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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人。同情那些做错事的人,但更要同情那些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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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一种内在化的正义意识;它不是可以在一篇文章中读到,然后仔细使用的东西。

在我所做的一切中,我的目标是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在决定什么是公平的时候,我把自己放在另一个personÕs的位置上。我问自己:“在同样的情况下,我希望别人如何对待我?在这种情况下,我希望别人如何对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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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我的道德准则只围绕一件事:诚实。

在法律职业中,或就此而言,在任何职业中,没有什么比做一个诚实的人更重要的了,无论是对自己、对客户还是对法律合伙人;最好的策略是对别人直言不讳。信任的阴影,即使是一点点,也会一直缠着一个人。

一个不诚实和欺骗的人可能会在短期内取得胜利,但从长远来看,诚实和真诚的人会赢得同龄人的尊重和钦佩,这是一种更持久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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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中谁能指出紫罗兰色结束和橙色开始的线?”我们清楚地看到了颜色的差异,但究竟什么时候一种颜色第一次混合到另一种颜色中呢?”
——赫尔曼·麦尔维尔,比利·巴德

道德和不道德也是如此。在明显的情况下,例如是否与客户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不道德是毫无疑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什么是道德的,什么不是道德的不同程度不那么明显,要划出确切的界限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规范道德行为的规则并没有使这项任务变得更容易。像“合理”和“应该”这样的词经常被使用,把它们的解释留给个别读者。就我个人而言,我把我的指导道德原则称为夜间睡眠原则;也就是说,当面临道德困境时,哪个决定能让我晚上睡得安稳,不受良心的干扰?这个原则就像各种规则的语言一样模棱两可,因此可能没有多大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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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指导原则是作为律师和个人真实地生活。我不能对自己、对我的客户、对制度、对社会撒谎,我也不能允许我的客户撒谎。如果我知道证人或我的当事人会说谎,我就不能允许他或她作证;如果我知道证人在盘问时说的是真话,我也不能骚扰他或她。如果我的当事人坚持出庭并撒谎,我将不得不在作证前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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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律师的角色和我们个人的身份往往很难协调一致。我不认为我能在一天结束的时候摘掉我的“律师帽子”,变成一个全新的人;我必须能够接受我在工作中的行为和决定。

我认为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和保密除非他们说将来会伤害别人。但刑事辩护不是我想扮演的角色。虽然我应该在道德准则的范围内工作,但我也不应该做一些我无法忍受的事情,这违背了我的个人信仰。如果我接了一个客户的案子,我应该尽我所能代表他或她,但如果我不相信我的角色会让我感到舒服,我就不应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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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为我的当事人辩护,直到且仅在道德上不允许我这样做的情况下,这是基于我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很久就有的价值观,尽管受到法律教育的腐蚀影响,但我仍然保留着这种价值观。

Richard J. Heafey是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Crosby, Heafey, Roach & May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道德中心顾问委员会的成员。

本文最初发表于《伦理学问题》1997年3月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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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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