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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库拉应用伦理学中心

法律伦理?

威廉·k·布莱克

律师有义务代表他们的客户进行“热心的辩护”。这通常是一种方便的“职责”。在法庭上,这意味着我们可以证明帮助我们打赢官司的步骤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必须的。这些步骤有时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问题。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有责任为我们认为犯下滔天罪行的被告提出另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不仅站不住脚,而且会让其他无辜的人深感尴尬。例如,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一个人被判谋杀了一个7岁的邻居,被告的律师认为,受害者的父母有一种放荡的生活方式,涉及毒品,这可能为毒贩绑架和谋杀他们的女儿提供了动机。这种辩护给悲伤的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在这样的案件中,辩护律师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受法律道德的驱使,这是相当令人欣慰的。

然而,在商业客户的背景下,也有类似的责任热心保护客户的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利益是不方便的。当“外部”律师意识到他或她所代理的公司的高管可能从事欺诈时,问题就出现了。(“内部”律师显然有一个受托人他们有责任向上级报告欺诈行为。)律师显然不能协助正在进行的诈骗案。

然而,律师不能提醒执法官员欺诈行为,即使它正在进行,除非它会带来严重身体伤害的迫在眉睫的风险。这种风险很少出现在财务欺诈案件中。问题是是否将欺诈行为通知该职员在公司的上级。(如果首席执行官是欺诈的幕后黑手,问题是是否要通知董事会。)律师协会的主要做法是否认外部律师有任何道德义务就欺诈行为通知该公司。

在一般或法律道德规范下,这是站不住脚的立场。从事欺诈的官员,即使这个官员是首席执行官,也是客户端。公司是客户,外部律师对客户负有责任。现在有大量证据表明,对公司的利益至关重要的是,要警惕其高管的欺诈证据。当外部法律顾问辞职时,没有通知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某位高管的不当行为导致其辞职,他们就没有代表客户提供足够的、更谈不上热情的服务。

为什么外部律师如此不愿将高管的不当行为通知公司?有三个完全可以理解的原因。首先,参与欺诈的官员经常会让律师事务所被解雇,而“举报”官员是被解雇的好方法。

其次,公司经常团结一致,为欺诈高管辩护。这名官员可能代表公司进行了欺诈。欺诈行为可能为该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该公司可能认为欺诈太尴尬,决定掩盖它。

第三,起诉白领犯罪非常困难,存在严重的风险,即即使外部公司提醒公司注意该高管的欺诈行为,公司也会进行刑事转介,检察官也不会受理案件或无法定罪。外部律师甚至可能错误地认为该官员涉嫌欺诈。对于那些理性上看起来罪责严重的情况,可能有一个无辜的解释。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这名官员都有可能被证明(或实际上被证明)是正确的。然后,该官员可以以诽谤和诽谤为由起诉外部律师事务所。

这些都是不愿热心维护客户利益的理性基础——但这正是关键所在。当热心为客户辩护符合我们作为律师的利益时,每当我们受到攻击时,我们就会欣然接受并像旗帜一样挥舞起来。当热心维护客户的利益与我们的利益相悖时,我们会回避。这是最糟糕的情景伦理。

伦理中心访问学者威廉·k·布莱克是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LBJ公共事务学院的助理教授。他是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董事会的诉讼主管。

2000年1月1日

关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