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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诉韦德案和投票权案

国会大厦(美联社图片/J。斯科特Applewhite)

国会大厦(美联社图片/J。斯科特Applewhite)

布莱恩·巴克利

布莱恩·巴克利(Brian Buckley)是圣克拉拉大学哲学高级讲师。雷竞技最新app观点是他自己的。

美国是一个自由民主国家。因此,法律是人民所建立的结构和人民所享有的权利的产物。1787年宪法中规定的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是由被明确选出来投票接受宪法的州代表批准的。《权利法案》在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众议院和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以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然后由四分之三的州经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批准。我们的权利和我们的政府结构是人民意志的产物,通过选举(尽管不完美)体现出来。

有人可能会强烈地说,正是这种民主的源泉赋予了我们的法律应有的权威和合法性。法哲学中的一个经典问题与法律义务有关,也就是说,为什么法律对公民有合法的权威?是因为害怕不遵守某些恶霸制定的法律,而这些恶霸将无情地执行这些法律?是因为律法是上帝旨意的产物吗?法律是从君主生来就具有君主/统治者的地位开始的吗?我想我们肯定会说不。例如,虽然我们可能出于恐惧而遵守法律,但我不认为我们可以合理地将这种恐惧视为合法性的来源。我们可能会担心不遵守法律的后果,但这不是合法权威的基础。

相反,我们可以把这些法律看作是前面提到的民主进程的结果。例如,一个人可能不同意某项法律,但他仍然明白,有争议的法规是经过精心规定的过程(例如,立法投票和行政签署)的产物,是最初被人民接受,后来被人民同意的宪法的产物。立法委员和行政人员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这些法律是人民的,由人民制定的,为人民服务的林肯说,内战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保护,他所谓的地球上最后最好的希望。林肯明白,民主政府在全世界都被贬低,而一场维护人民选举政府权利的战争是一场值得牺牲的战争。这一价值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重申,呼吁为民主建立一个安全的世界。那些从塞尔玛游行到蒙哥马利争取投票权的人们的勇气向全世界展示了这一点。

如前所述,许多人认为投票权值得为之牺牲。然而,自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以来,我们已经看到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试图剥夺人民在某些根深蒂固的道德信仰上的投票权——他们关于人作为胎儿的道德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的观点。在凯西案中,最高法院表示,当胎儿仍处于预生存期时,投票权必须让位于堕胎权。然而,最高法院从未维护过这种平衡。也就是说,最高法院从未解释过为什么堕胎权取代了人民对堕胎的投票权。宪法中没有任何关于堕胎的条文,但是有15条th和19th修正案通过将投票权扩大到自由的黑人男性和女性来解决投票的重要性。此外,作为进步运动的一部分,17名参议员直接投票的权利得到了落实th修正案。26th修正案进一步强调选举权,将其扩大到18岁。24个th修正案旨在纠正针对非裔美国人的不公正待遇,以及阻止他们投票的人头税。公平地说,《宪法》已多次提到对共和国投票的基本性质。然而,宪法对堕胎只字未提。那么,为什么这项权利的重要性要超过选举权呢?最高法院从未说过。

尽管民意如此,我们的政府在其自由民主的政府形式中并不能免于多数人的暴政。例如,许多人认为,我们的第一修正案意味着不允许对不受欢迎的言论进行投票,从而使这种权利不受人们的反复无常和反复无常的影响。这也许是人们所追求的效果,但达到这种效果的过程本身就是彻底民主的。如上所述,1787年的文件本身以及第一修正案都是通过民主批准才成为法律的。没有民主的批准,就没有宪法,就没有权利法案。这就是为什么法院必须谨慎地发挥其司法审查的作用,以及他们对联邦制的理解。当法院推翻一项法案或剥夺人民对某一问题投票的能力时,他们就有使法律失去合法性的危险,除非他们能够非常清楚地指出宪法中哪些部分授权做出这样的决定。

让我们更深入地看看民主的力量。任何人都可能对一些重要的问题有特定的道德理解。这个人可能会在这个问题上抗议、阅读和运动,因为她发自内心地关心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她的一部分。在定义自己时,她很可能会说,对这种根深蒂固的道德信仰的正义的关注是她是谁的基本要素。当她投票时,她知道她有机会说服像她这样的人,这些人作为民主平等的人,也可以投票。作为自由平等的人民,她的选票和他们的一样重要。当她投票时,投票的行为具有传递效应。也就是说,投票的本质是传达一个人对候选人或问题的特定观点。这在堕胎问题上很容易做到,因为候选人几乎总是在宣传他们的立场。 Voting is thus a vehicle that makes manifest the will of free people. As such, those elected or the legislation approved by referendum, for example, reflect the moral priorities of the people. The form of the law may have legitimacy because it comes from the投票人民的;法律的内容具有力量,因为它来自信仰人民的。的确,我们可以正确地问,如果人们关于整体公共利益和法律的意愿不被计算在内,他们是否能够真正获得自由。没有选举权,人们还能有什么样的公民自由?

这也是Roe案件及其后代所忽视的。这就是为什么它从来没有被整个国家所接受。它没有反映他们的信仰,他们不能投票推翻它。需要明确的是,1973年,Roe案件推翻了几十个州的立法机构,使堕胎成为一项权利,这使得反对堕胎的人诉诸修正案程序,或者试图在最高法院塞满推翻这些决定的人,成为唯一可能的追索手段。再次,需要明确的是,当最高法院使堕胎成为一种权利时,它使人们不可能对它进行投票。在一个民主共和国,这不是一件可以轻易做的事情。

因此,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凯西案被推翻,道德价值观和平等将再次成为堕胎法律的依据。但是,该州人民希望根据《宪法》的其他要求来决定堕胎问题,并将其反映在他们的法律中。这样的法律将尊重选民的权力。如果美国人民想把堕胎作为一项权利写入宪法(就像《权利法案》一样),那么国会和四分之三的州的民主选举代表就会就此问题投票。然后,它将获得目前在美国相当比例的人所不具备的合法性。对许多这样的人来说,庆祝那些为投票权而奋斗和牺牲的人的历史,而与此同时,法庭上的其他人却努力限制他们的投票选择,这简直是奇怪和不幸的。尤其是当这样的投票是一个代理人对她根深蒂固的道德信仰的表达。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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