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
任何法学院的基础都是它的教师。教师不仅是学校的学术“灵魂”,也是学生专业培养的主要源泉。学校专任教师由教学学者组成。他们是优秀的教师,他们参与法律专业和法律学术,以提高他们作为教师的效率。
全职教师是法学院的管理机构,负责采纳和修订课程、入学要求、学术标准、取消资格政策,以及其他与法学院运作有关的一般规则和程序。
有关教员名单,请参阅:http://law.scu.edu/faculty/
学院司法委员会
学院审判委员会是学院的审判机构。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委员会有权批准学生申请豁免适用法学院的任何规则,包括有关成绩变化的规则。
学院司法委员会无权审议下列事项:
- 非法歧视或性骚扰的指控,须根据大学程序予以考虑
- 申请豁免取消学业资格的规定
- 学术失信事宜交由学生行为监察委员会处理
- 委托残疾审查委员会处理的住宿事宜
- 指控质疑教师对学生作业质量的评估,并据此判断评分。
如果学生希望免除任何规定,学生必须首先咨询学生服务的高级助理院长。如果高级助理院长或院长不愿意给予这种救济,学生可以向司法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愿书可以简单地由描述情况和请求救济的信件组成。这封信应该交给学生服务的高级助理院长,他将把它转发给司法委员会。
如果学院司法委员会的成员无法在对请愿书的判决必须作出之前召开会议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沟通,院长被授权就该请愿书履行委员会的职能。
该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受院长的审查,尽管该委员会可以将事项提交给执行教员,以征求意见或决定。
政府